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為加強食用動物殘留動物用藥之管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殘留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同條第二項並規定,殘留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衛生福利部依據國際毒理及殘留試驗評估報告,引用國人攝食調查結果,且考量特殊族群個體差異,進行風險評估後,以科學實證為基礎訂定萊克多巴胺之殘留容許量。爰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在豬之殘留容許量。(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