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修正「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及同條第二項規定,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因禽、畜動物食用合法施用農藥之飼料作物後,可能導致禽、畜產品中含有農藥殘留,又因前端合法養蜂用藥可能殘留於蜂產品, 為 使各界有所依循, 爰修正「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一、 修正「 毆殺松」等十四種農藥於動物產品之殘留容許量。
二、 修正「 百里酚」 於蜂產品免訂容許量。
三、 修正「 Chlormequat」之普通名稱為「克美素」。
資料來源: 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