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預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為使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更明確,衛生福利部於3月18日預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 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該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蒐集各界意見。本規定預定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應標示該杯飲料實際容量、總糖量及總熱量之規定。
- 現場調製之飲料,應標示該杯飲料實際容量、總糖量及總熱量;後二者並得以最高值表示之。糖量得以換算方糖數標示之(每顆方糖以五公克計)。
二、修正咖啡飲料總咖啡因含量之標示及增訂果蔬汁未達百分之十之品名標示規定。
- 新增總咖啡因含量標示方式之規定,除原訂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外,亦可標示該杯飲料之總咖啡因含量,並得以最高值表示之。
- 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者,品名應標示為「○ ○飲料」或等同意義字樣。
如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可處以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以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