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脂檢驗
國際食品法典委員Codex將食用油和脂肪定義為由脂肪酸甘油酯組成的食品。這些可以是植物、動物或海洋來源的。它們也可能含有微量的其他脂質,如磷脂、不皂化物成分、天然存在的游離脂肪酸。
食用油在我們的日常營養中發揮著核心作用,也是食品工業的重要原料。除了作為基本的飲食來源外,食用油還有助於食品的風味和口感。而多年來的食安事件凸顯了針對油品油質檢驗的重要性,法規也越加嚴格,以能有效確保消費者的健康。
歐陸可提供之檢測/常見項目:
品質相關檢測項目 |
衛生檢測項目 |
其他檢測 |
· 脂肪酸組成,包括 EPA、DHA · 游離脂肪酸/酸價 · TPC(總極性化合物)/常為油炸油換油指標 · 水分及揮發物 · 雜質 · 碘價 · 過氧化價 · 皂化價 · 不皂化物 · 茴香胺價 · 折射率 · 冷卻試驗 · 聚合甘油三酯 · 芥酸 (食用油脂:50 g/kg、低芥酸菜籽油:20 g/kg) |
· 3-MCPD、GE及相關化合物 · 礦物油(包括MOSH、POSH、MOAH) · 黴菌毒素,如玉米油中的玉米赤黴烯酮、黃麴毒素(食用油脂:10 μg/kg)、乙基苯 · 微生物 · 多環芳烴 (PAH) · 軟化劑(鄰苯二甲酸鹽) · 農藥殘留 · 重金屬(例如,鎘、鉛、砷、汞) · 棉籽酚(使用棉籽油者) · 高揮發性氯化烴 · BTEX,如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a)駢芘 (直接供食或作為食品加工使用之油脂,不包含可可脂:2.0 μg/kg) · 戴奧辛及多氯聯苯 · 塑化劑檢驗 |
· 標籤審查 · 密度 · 冒煙點/閃點 · 熔點 · 顏色 · 添加劑(香精、色素) · 過敏原(根據法規 (EU) No 1169/2011) · 輻照、基改檢測 · EFSA 批准的健康聲明 · 固體脂肪含量 · 氧化穩定性測試 (Rancimat) · 脂溶性維生素 · 穩定性測試——加速測試 · 感官評價 · 化學分析測試 · 食品接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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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脂的強制檢驗項目和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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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產品 細項 檢驗項目 頻率 動物性油脂產品 (原料) 動物用藥、農藥殘留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1次/批
或
1次/半年(粗製原油) 重金屬、總極性物質、苯騈芘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精製油) 植物性油脂產品 (原料) 農藥殘留、真菌毒素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供精製用粗製原油/供直接食用粗榨原油) 重金屬、真菌毒素、總極性物質、苯騈芘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精製油) 重金屬、棉籽酚(使用棉籽油者)、總極性物質、苯騈芘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
食用油脂輸入業者 (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產品 檢驗項目 頻率 動物性油脂產品 重金屬、總極性物質、苯騈芘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1次/批
或
1次/半年植物性油脂產品 重金屬、真菌毒素、總極性物質、苯騈芘、棉籽酚(使用棉籽油者)、總極性物質、苯騈芘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1次/批
或
1次/半年
衛生局也時常提醒業者,如生產油品如為芝麻油、花生油等芝麻或堅果類製品,應遵守「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在產品的外包裝上清楚標示過敏原資訊,以幫助消費者做出選購和消費的決策。
參考資料:
- 107年5月8日衛授食字第1071300778號令「食品中汙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 107年9月20日衛授食字第1071302231號公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規定」
- 109年04月14日衛授食字第1091300402號令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限量暨規格標準」
- 109年4月15日衛授食字第1091300271號令修正「食品含戴奧辛及多氯聯苯處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