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並自110年9月1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公告「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針對市售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之最大表面積不足二十平方公分者,得依本規定豁免產品部分標示,,並自110年9月1日公告日起生效。
可豁免之標示方式有兩種,得依下列方式,擇一進行標示:
方法一 |
方法二 |
於產品外包裝得僅標示下列事項: 1. 品名。 2. 有效日期。 3. 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及電話號碼。 4. 原產地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之原料原產地。 5. 過敏原等醒語資訊。 |
於產品外包裝得僅標示下列事項: 1. 品名 2. 有效日期 3. *「QR Code」或其他電子化標示方式揭露,並應於電子化標示之上方或下方位置,附有「掃描此處可獲得產品標示資訊」或等同意義字樣。 *「QR Code」或其他電子化標示方式揭露之資訊應包含食安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至第十款應標示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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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 衛福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