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加強食品殘留動物用藥管理
衛生福利部於本(12)日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本次增修訂之4種藥品,都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核准使用之動物用藥品項,配合訂定其殘留容許量,希望在保護國內消費者飲食安全之前提下,讓國內動物用藥之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
為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使用之動物用藥品項,配合訂定其殘留容許量,期在保護國內消費者飲食安全之前提下,符合實際及管理需要。爰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三亞蟎(Amitraz)」在豬、牛、綿羊及山羊之肌肉、肝、腎、脂;牛、綿羊及山羊乳等十九項殘留容許量。
二、 增訂「雙氯西林(Dicloxacillin)」在家畜類、雞及火雞之肌肉、肝、腎、脂;家畜類乳等十三項殘留容許量。
三、 增訂「斯路比林(Sulpyrine)」在豬、牛、綿羊、山羊、馬之肌肉、肝、腎、脂;牛、綿羊及山羊乳等二十三項殘留容許量。
四、 增訂「妥適諸力(Toltrazuril)」在牛、綿羊及山羊之肌肉、肝、腎、脂等十二項殘留容許量。
資訊來源: 食品藥物管理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