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衛福部於1/11發布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本次主要修正內容為增訂金屬合金類食品容器具之材質及溶出試驗標準,並酌修現行標準第二條之文字敘述。本案已歷經60日之評論期,踐行預告程序,即自公告發布日起實施,發布日後於市面流通之產品,應符合新訂標準。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修正總說明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茲為強化金屬合金類材質之管理,並使部分標準之條文敘述更為明確,避免適用疑義等,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一、修正法源依據名稱。(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有關塑膠容器不得回收使用之管理規定文字,強化適用範圍之敘述。(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針對各類材質之試驗項目規定,移列改以附表呈現,並增訂金屬合金材質之材質試驗及溶出試驗項目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針對各界所提之疑問,以標準第二條有關塑膠材質不得回收使用之規定為主,衛福部再次強調,本條文原即禁止塑膠製食品容器具回收清洗後,作為新包材再重新包裝為新的食品販售,本次修正僅為酌修敘述,並未變更管理範圍。食品工廠及餐飲業利用塑膠材質容器作為暫時性儲存、展示、運輸等之盛裝載體用途者,得在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前提下重複使用,必要時,應個案提送容器具之回收清洗及管理計畫,以確認其重複清洗使用之衛生安全,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之規定。
資訊來源: 截取衛生福利部「發布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新聞
https://www.mohw.gov.tw/cp-16-7318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