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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預告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黃麴毒素之檢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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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天然毒素之管理,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 定:「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 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其檢驗方法,經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諮議,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黃麴毒素 之檢驗」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1. 適用範圍增加「果乾類、食用油脂、堅果類、油籽類、黃豆類」, 並將花生及玉米分別納入堅果類及穀類。

2.「試藥」增列對照用混合標準品使用之溶劑。

3.「器具及材料」之針筒過濾器修正為濾膜。

4.「檢液之調製」增列適用基質。

5.「高效液相層析測定條件」增列「若螢光檢出器之感度可達到定量 極限之要求,則可不使用光化學反應器」之說明。

6. 配合衛生標準規定修正黃麴毒素含量及定量極限之單位。

該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蒐集各界意見。

公告、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等相關資料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