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草案
為使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該原料原產地(國)資訊透明化,增進消費者知的權益,爰依據食品安
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具「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草案,其要
點如下:
一、 法源依據。(草案第一點)
二、 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應標示原產地(國)之規定。(草案第二點)
三、 規範以屠宰地(國)為原料原產地(國)之認定依據。(草案第三點)
四、 標示方式之規定。(草案第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