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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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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食用動物殘留動物用藥之管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殘留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同條第二項並規定,殘留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為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核准使用之動物用藥品項,配合訂定其殘留容許量,期在保護國內消費者飲食安全之前提下,符合實際及管理需要。爰擬具「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三亞蟎(Amitraz)」在豬、牛、綿羊及山羊之肌肉、肝、腎、脂;牛、綿羊及山羊乳等十九項殘留容許量。

二、 增訂「雙氯西林(Dicloxacillin)」在家畜類、雞及火雞之肌肉、肝、腎、脂;家畜類乳等十三項殘留容許量。

三、 增訂「斯路比林(Sulpyrine)」在豬、牛、綿羊、山羊、馬之肌肉、肝、腎、脂;牛、綿羊及山羊乳等二十三項殘留容許量。

四、 增訂「妥適諸力(Toltrazuril)」在牛、綿羊及山羊之肌肉、肝、腎、脂等十二項殘留容許量。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