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味品及香辛料的強制檢驗項目和週期
鹽、糖、醬油之輸入及製造業
1. 每季,即 3 個月為 1 季, 該季內任1 個月份進行至少 1 次強制性檢驗。
2. 應檢驗的原料或成品若未能達到至少每季進料或出貨一次時,則改由逐批進行檢驗。
3. 業者於實施日之前3 個月內,對於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所進行之強制性檢驗結果,可視為符合強制性檢驗之公告。
實施業別 |
應檢驗之原料或半成品或成品 (檢驗標的) |
關鍵性檢驗項目 (檢驗項目) |
檢驗頻率 |
鹽 |
成品 |
重金屬 |
每季或每批 |
糖 |
原料 |
農藥殘留、重金屬 |
每季或每批 |
半成品或成品 |
二氧化硫或其他衛生 管理項目 |
每季或每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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醬油 |
原料 |
真菌毒素 |
每季或每批 |
半成品或成品 |
單氯丙二醇(3-MCPD) 或其他衛生管理項目 |
每季或每批 |
調味品及香辛料週期輪替性檢驗建議事項
註:
- 若檢驗標的同時含有原料、半成品及成品者,建議每年宜就原料部分規劃至少一次以上檢驗。
- 建議可週期輪替檢驗:檢驗目標 2 項以上,風險程度相似,可單選或複選檢驗,惟須有合理性說明。
- 建議不可週期輪替檢驗:檢驗目標 2 項以上,且風險程度不同,建議不可輪替。
週期性原則 |
建議可週期輪替檢驗 |
建議不可週期輪替檢驗 |
建議可週期輪替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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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別範圍 |
檢驗標的 |
1. 不同種類原料 2. 不同主要製程所得半成品或成品 |
屬同一種類之不同品種之原料 |
來源 |
部位、規格 |
檢驗項目 |
食鹽 |
成品 |
例如: 不同主要製程所得成品,如氯化鈉 95% 以上深層海水精製鹽、97%以上海水、鹽礦、天然滷水所得精製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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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不同 供應商。 ------ |
例如: 1. 不同配方規格成品, 如加碘鹽、食用結晶鹽。 2. 不同容量、包 裝 成 品等。 |
例如: 重金屬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
糖 |
1. 農產植物原料 2. 半成品或成品 |
例如: 1. 不同種類原料,如甘蔗、甜菜。 2. 不同主要製程所得 半 成 品 或 成品, 如黑糖、砂糖、蔗糖型液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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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不同 原料或半成 品之供應商。 |
例如: 不同容量、包裝成品等。 |
例如: 1. 原料:農藥殘留、重金屬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2. 半成品:二氧化硫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3. 成品:二氧化硫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
醬油 |
1. 農 產 植物、菇(蕈) 類及藻類原料 2. 醬油半成品或成品 |
例如: 1. 不同種類原料,如黃豆、小麥。 2. 不同主要製程所得半成品,如以植物性蛋白質為原料,經釀造法、速釀法及混合法等製得之半成品或成品等。 |
例如: 不同品種原料, 如黃豆、黑豆。 |
例如:原料 或半成品之 不同供應商等。 |
例如: 1. 不同配方規格成品等, 如醬油膏、清醬油、減鹽醬油。 2. 不同容量、包 裝 成 品等。 |
例如: 1. 原料:真菌毒素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2. 半成品/成品:單氯丙二醇(3-MCPD)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
食用醋 |
1. 農 產 植物、菇(蕈) 類及藻類原料 2. 成品 |
例如: 1. 不 同 種 類 之 原料,如米、高粱、小麥等。 2. 不同主要製程所得之成品,如釀造醋、合成醋。 |
例如: 不同品種米,如台梗九號、台梗11 號。 |
例如:不同 原料供應商等。 |
例如: 1. 不同配方規格成品等,如白醋、烏醋。 2. 不同容量、包裝成品等。 |
例如: 1. 原料: 農藥殘留、真菌毒素、重金屬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2. 成品: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相關衛 生標準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
調味品 |
1. 農產植物、菇(蕈)類及藻類原料 2. 油脂類原料 3. 成品 |
例如: 1. 不同種類之原料,如調味料及香辛料類、油脂類等。 2. 不同主要製程所得之成品。 |
例如: 不同品種之胡椒,如白胡椒、黑胡椒。 |
例如:不同 原料供應商等。 |
例如: 1. 不同配方規格成品等,如粗 粒 白 胡椒、細粉白胡椒。 2. 不同容量、包裝成品等。 |
例如: 1. 原料: 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2. 油脂類原料:相關衛生標準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 3. 成品:相關衛生標準、食品 |
香辛料的衛生及品質檢測項目
- 微生物:金黃色葡萄球菌、沙門氏菌、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
- 多重農藥殘留
- 重金屬:鉛、鎘
- 真菌毒素:總黃麴毒素、黃麴毒素B1、赭麴毒素A
- 苯(a)駢芘
- 食品添加物:防腐劑、甜味劑、著色劑、二氧化硫
- 品質要求:水分(CNS 7070)、灰分水分(CNS 7919)、水不溶性灰分水分(CNS 7920)、酸不溶性灰分水分(CNS 7921)、非揮發性乙醚萃取物水分(CNS 7922)、夾雜物水分(CNS 5929)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衛授食字第1071302231號公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https://www.mohw.gov.tw/cp-16-4401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