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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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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

飲用水指的是所有供人飲用的水,受檢驗範疇涵蓋廣,包括從包裝飲用水 (如礦泉水)、盛裝飲用水 (如桶裝水、加水站供水) 與食用冰塊,到飲用水水源水質,為了保障國民健康,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規定監測與管理。

大致來說,水源水質須符合環境部「飲用水管理條例」中訂定之「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才能被作為飲用水的水源;而水源須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才能被真正作為飲用水使用。除此之外,包裝飲用水、盛裝飲用水、食用冰塊還須更進一步符合衛福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

全球汙染物日益增多,「飲用水水質標準」除了原68項指標檢驗,環境部於2025年已將PFAS全氟烷基物質納入水質標準,要求淨水處理設備相關單位自主檢測管理,預計2027年將嚴加抽驗並直接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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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飲用水、盛裝飲用水、食用冰塊檢測的限量標準

檢測項目

包裝飲用水、盛裝飲用水

食用冰塊

化學物質 溴酸鹽 0.01 mg/L --
微生物 大腸桿菌群 陰性 --
糞便性鏈球菌 陰性 --
綠膿桿菌 陰性 --
腸桿菌科 -- 10 CFU/g (mL)
沙門氏菌 -- 陰性
重金屬 0.01 mg/kg 0.01 mg/kg
0.01 mg/kg 0.01 mg/kg
0.003 mg/kg --
0.001 mg/kg 0.001 mg/kg
0.01 mg/kg (PET容器) --

備註:

  1. 食用冰塊、包裝飲用水、盛裝飲用水的原料水 (食品用水),應符合環境部「飲用水水質標準」,總菌落數限量為100 CFU/ml ; 大腸桿菌群為 6 CFU/100ml 或 6 MPN/100ml。
  2. 供販售的包裝及盛裝飲用水的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的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的查驗,應符合衛福部「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

飲用水水質管理該注意甚麼?

供人飲用的水可分為四類,包括自來水、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供應之水 (如社區水塔)、經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供應之水 (如飲水機)、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水,皆須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68項檢驗標準

  • 2項細菌性
  • 3項物理性
  • 44項影響健康化學性物質
  • 5項可能影響健康化學性物質
  • 12項影響適飲性與感觀物質
  • 自由有效餘氯限值範圍
  • 氫離子濃度指數

 

飲水機的定期維護及檢驗規定

水源 檢驗項目 限量標準 檢測頻率
自來水 大腸桿菌群 6 MPN/100mL (多管發酵法) 每隔三個月
6 CFU/100mL (濾膜法)
非自來水 大腸桿菌群 6 MPN/100mL (多管發酵法) 每隔三個月
6 CFU/100mL (濾膜法)
總菌落數 100 CFU/mL
硝酸鹽氮 10 mg/L 每隔三個月 (備註*)
0.01 mg/L

備註:

  1. *非自來水水源之硝酸鹽氮及砷,連續一年檢測結果均符合限量標準時,次年起改為每隔六個月檢測一次。
  2. 每次應檢驗全部飲水台數的八分之一(未達一台者以一台計)。
  3. 設備處理後的水溫度維持於攝氏90度以上者,得免每隔三個月大腸桿菌群之檢測。

 

來源參考:
§ 環境部「飲用水管理條例」、「飲用水水質標準」、「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 衛福部「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一般食品衛生標準」、「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