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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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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其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由衛生機關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管理。

該條例所稱飲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其種類如下:

一、自來水:指依自來水法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合於衛生之公共給水。

二、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供應之水。

三、經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供應之水。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水。

飲用水之水源如下:

一、地面水體:指存在於河川、湖潭、水庫、池塘或其他體系內全部或部分之水。

二、地下水體:指存在於地下水層之水。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

微生物及其毒素、代謝產物 限量
大腸桿菌群 陰性
糞便性鏈球菌 陰性
綠膿桿菌 陰性

 

食品用水之規定:
一、食用冰塊、飲料、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之原料水,應符合環境主管機關所訂「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規定*。
二、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之溴酸鹽含量應為 0.01 mg/L 以下。

*原料水請參考環保署之飲用水水質標準; 總菌落數限量為100 CFU/ml ; 大腸桿菌群 6 CFU/100ml 或 6 MPN/100ml

 

食用冰塊微生物衛生標準

食品品項 微生物及其毒素、代謝產物 限量
食用冰塊 腸桿菌科 10 CFU/g (mL)
沙門氏菌 陰性

參考來源: 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  一般食品衛生標準

 

飲用水設備水質狀況之檢測項目及頻率規定如下:

  • 接用自來水者: 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
  • 非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其水源應每隔三個月檢測硝酸鹽氮及砷。其中水源之硝酸鹽氮及砷,連續一年檢測結果均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時, 自次年起改為每隔六個月檢測一次。
  • 每次應檢驗全部飲水台數的八分之一(未達一台者以一台計)。

上述簡易環保署檢驗規章亦可上網查詢: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